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8條 法規:民法債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8條 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