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14條 法規:民法債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4條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