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第992條(刪除)
- 第993條(刪除)
- 第994條(刪除)
- 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 第999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
- 第999-1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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