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4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第986條(刪除)
- 第987條(刪除)
- 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
- 第988-1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
- 第990條(刪除)
- 第991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第992條(刪除)
- 第993條(刪除)
- 第994條(刪除)
- 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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