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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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94條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第895條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 第896條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 第897條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 第898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 第899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
- 第899-2條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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