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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