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