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
- 第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 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 第752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 第753條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
- 第753-1條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 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
- 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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