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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第741條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 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 第742-1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 第743條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 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第74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
- 第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 第748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 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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