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 第691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
- 第692條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 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 第694條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 第695條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 第697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
- 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 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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