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
- 第687條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
- 第688條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 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
- 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 第691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
- 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 第694條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 第695條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 第696條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697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
- 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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