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656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十六節 運送 › 第三款 旅客運送 第656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