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53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十一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