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 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 第546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
- 第547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 第548條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 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
- 第551條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
- 第552條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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