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3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 第534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
- 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第536條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 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第538條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
- 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 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 第542條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
- 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 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 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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