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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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第46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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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
- 第469條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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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73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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