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0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
- 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 第392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 第393條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 第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 第395條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 第397條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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