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8條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
- 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 第370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 第371條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 第372條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 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第375條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
- 第376條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377條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 第378條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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