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1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
- 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第313條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
- 第314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以給付特定物…
- 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 第316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 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
- 第319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 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 第321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 第322條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
- 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