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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85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 第286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 第287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
- 第288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
- 第289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 第290條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 第29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 第293條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除前項規定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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