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9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
- 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
- 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
- 第283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 第284條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 第286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 第287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
- 第288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
- 第289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 第290條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 第291條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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