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
廣告中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之。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2條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
- 第163條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 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
- 第164-1條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 第165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第165-1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
- 第165-3條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第165-4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 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 第166-1條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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