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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
- 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
-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第132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 第134條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 第135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
- 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
- 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 第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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