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
- 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
-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 第133條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
- 第134條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 第135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
- 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
- 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