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
- 第10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 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 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第15-1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
- 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
- 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第17條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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