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74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五編 繼承 ›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