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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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 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第1152條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 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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