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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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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