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112-1條 法規: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施行法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親屬 › 第四章 監護 › 第二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第1112-1條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