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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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59-1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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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68條(刪除)
- 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 第1069-1條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
- 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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