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問題
全部主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第1006條(刪除)
- 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第1008-1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 第1009條(刪除)
- 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
- 第1011條(刪除)
- 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 第1013條(刪除)
- 第1014條(刪除)
- 第1015條(刪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