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8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8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