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檢察總長 第9條 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