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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法規: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檢察總長
第6條
檢察總長指揮
監督
全國檢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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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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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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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及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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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及處理一切事務。
第8條
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
第9條
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
第10條
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
第11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第12條
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人員作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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