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5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35條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