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1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31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物品之保管。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五、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六、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訓練及考核。八、其他有關總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