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29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之分類。五、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六、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