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27條 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總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