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 第24條書記官長行文,以書記廳之名義行之。
- 第25條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 第27條書記廳設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及資料科,必要時並得設立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
- 第28條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二、關於案件之分配。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
- 第29條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法令之編輯…
- 第30條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
- 第31條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物品之保管。三、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四、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
- 第32條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非常上訴要旨之緝錄。二、關於卷證之編檔及保管。三、關於辦案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四、關於圖書報刊…
- 第33條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二、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三、關於輔導訴訟…
- 第34條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前項辦案進…
- 第35條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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