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前項但書規定之看守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