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看守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被告之生活輔導。二、被告之作業。三、被告之衛生保健。四、被告之戒護管理。五、被告之名籍、給養及保管。六、其他有關看守所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