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4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