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