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法規: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