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5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