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辦理紀錄、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
- 第50條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 第51條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
- 第52條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 第53條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第54條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第56條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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