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28條 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