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第21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