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檢察長 第18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