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檢察長 第17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